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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公司与原审被告西安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告与西安瑞**限公司所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双方未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双方所订的合同无效,致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责任,鉴于原告已基本完成整理车间等项目施工,双方应据实结算,西安瑞**限公司已注销,该公司系现二被告出资成立,注销时资产也由二被告分配,故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及借工借料款,因合同无效,原告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留置施工现场的工具、材料损失,证据

  • 上海**技术学校与浙江省东海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东**司与商业职校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除其中有关带垫资性质条款外,应认定有效。东**司应按期完成工程施工,商业职校则应履行其付款义务。现双方在工程施工中因发生纠纷而导致工程无法如期完成竣工验收,东**司因商业职校申请并经法院裁定退出施工工地,故东**司就其所建造完成的部分向商业职校主张工程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商业职校上诉认为因工程未完工而不愿支付工程款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金**司上诉认为工程开办费不应全额计取一节,根据双方约定,工程开办费中包

  • 上海**限公司与上海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纠纷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在工程纠纷协议中双方已约定通过审计确定工程款,故上诉人上诉要求按原合同价款支付工程余款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在原审时就大堂吊顶整改费用的承担已协商一致,现上诉人上诉要求改判无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由于上诉人负责拆除的票务中心的拆除比合同约定的清场时间晚了二十多天,且上诉人在施工中又增加了部分施工项目,故上诉人上诉认为由于被上诉人的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而要求被上诉

  • 上海**限公司与上海**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与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限,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上诉人按约履行了施工义务,上诉人理应承担付款义务。上诉人未支付余款,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余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上诉人2000年12月13日施工完毕后,上诉人应在合理期限内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2001年6月27日双方签订《协议书》时,上诉人未就被上诉人制作、安装的设备提出质量问题。现上诉人在使用一年多后,被上诉人提出诉讼时,才诉称被上诉人施工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理由不足,本

  • 深圳市新**有限公司与上海陆**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更换原合同乙方(上诉人)名称的补充合同》系虚假合同,应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现上诉人未能充分举证,且被上诉人又认为该补充合同是真实的,真正的履约方是原审第三人。所以,本院对该补充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依据该补充合同及上诉人、被上诉人和案外人签订的《上海**夫俱乐部铁塔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球场造型植草、排水由原审第三人承建,铁塔制作安装由案外人承建,所以,被上诉人就上述部分工程不负有向上诉人付款之责。上诉人制作的《关于增加工程费用报告》已为被上诉人方**确认,被上诉人应向

  • 上海名**限公司与上海新黄**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公司变更登记被依法撤销,公司登记状态应恢复至变更登记之前的状态。但撤销变更登记并不直接涉及公司法人资格及该变更登记无关的其他事项的变化。元**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一二审期间虽然未取得法定代表人韦*的授权,但其是该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并未改变。而且元**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本案一二审期间的代理行为并未损害该公司的合法利益。因此,名望公司以元**司的委托代理人没有经过韦*的授权而主张该代理行为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及爱**特公司应向谁支付工程款。纵观本案,以下事

  • 上**工程局与上海市**路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双方继续履行1999年11月10日签订的建筑修理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按约履行了施工义务,双方也已认可经审价的工程造价,上诉人应按约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原审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程款59,900元正确,但判决被上诉人按每月支付2000元至付清止的付款方式,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上诉要求一次性支付工程款59,900元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被上诉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上诉人上诉要求按日万分之

  • 上海**限公司与浙江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建筑装潢安装工程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在被上诉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上诉人就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东华事务所系受上诉人委托对本案工程进行审价,该审价依据的是当事人双方提供的材料,并由当事人双方在工程审价审定单上签名确认后出具审价报告。该审价结论对双方当事人有效。上诉人称审价中程序上不合法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上海**中心所作的审计既非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案件需要委托审计,亦非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审计,且该审计依据的是上诉人一

  • 中铁四**有限公司与上海哲**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哲**司施工的系争工程钢板桩,采用了拉*森钢板桩,并以小咬口法拉桩,符合《“93”定额问题的解答》阐明的两项条件。虽然没有符合该解答阐明的第三项条件,但采取了封闭桩操作方法,故按上海市建工定额站的答复,可以按封闭钢板桩定价。东亚公司按封闭钢板桩定价作出的系争工程审价并无不当,可以作为哲**司与中铁公司之间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 上海**限公司与上海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民事合同一经确立,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通**司与装**司所签之《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合同的总价款约定为33万元,工程竣工交付时,通**司也未对该价款提出异议,原审中又再次确认,现以应进行工程审价为由,拒付款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一节,通**司在原审中不持异议,本院应予确认。有关工程质量问题,通**司在原审中未提起反诉,本院不予处理。综上,通**司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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